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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中關於胎兒的份額

繼承法中關於胎兒的份額

繼承法中關於胎兒的份額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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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還未出生,被繼承人死亡,在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也就是説,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後,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實際針對不同形式的遺囑,其實《繼承法》中規定的生效要件不一樣,但總的來説要保證訂立的遺囑是可以順利生效的,那首先遺囑人必須要是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在自己意識清醒的情況下來訂立遺囑。當然遺囑中實際處分的財產,也只能是自己合法所有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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