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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哪些
1、重大誤解;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於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願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於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於過失,如果是基於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
2、顯失公平;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於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
3、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4、欺詐、脅迫;欺詐、脅迫的要件,前文已述。一 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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