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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逃逸”

如何理解“逃逸”

如何理解“逃逸”
如何理解“逃逸”
(觀點:張明楷教授)
倘若將逃逸理解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則該事實既沒有增加不法程度,也沒有增加責任程度。因為對於違法犯罪人而言,事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並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能按字面含義理解刑法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換言之,只有將《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均理解為表明不法程度的要素,才可能將加重情節評價為基本犯的構成事實。
既然肇事行為致人重傷,就表明存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危險,行為人便具有救助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就增加了被害人死亡的危險性,即增加了行為的不法程度,從而使加重情節成為基本犯的構成事實。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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