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行政訴訟不能行政複議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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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行政訴訟不能行政複議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所以這些只能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e6x30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