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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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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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擔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劃分責任的方式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 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
(三) 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
(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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