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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關於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是怎樣的

我想問一下關於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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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關於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是怎樣的
在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有條件的,應先建設還建安置房,後實施房屋徵收。
(一)被徵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每月9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發(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上述標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下同)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徵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
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
2.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3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三)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徵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另行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一半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
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水、電等費用自負,但過渡期限內不付房租。還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被徵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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