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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收拆遷補償條例

廣東省徵收拆遷補償條例

廣東省徵收拆遷補償條例
廣東省農村魚塘徵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徵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二)附着物補償費


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着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徵地單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 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徵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徵地單位,徵用每畝耕地安置 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徵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於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徵用房屋和其他建築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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