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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怎麼判斷是否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件: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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