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可能被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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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可能被撤銷的
(1)撤銷裁決的申請人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救濟途徑與用人單位不同,根據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的救濟途徑是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申請撤銷裁決反之,用人單位只能申請撤銷裁決,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2)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裁決。
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申請撤銷裁決,不影響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的履行。
法院做出撤銷裁定之前,仲裁裁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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