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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引發財產糾紛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引發財產糾紛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引發財產糾紛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離婚引發財產糾紛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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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引發財產糾紛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引發財產糾紛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情形如下:當事人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均可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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