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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強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強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強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強制解散又有哪些程序
公司自願解散的情形有: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強制解散的程序有:
1、董事會通知股東。公司解散開始後,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董事會應立即公告通知股東並專函通知記名股股東。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產事項。
2、董事、監事申請解散登記。除因破產事由者外,與自願解散相同。因破產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破產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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