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判 法律 關注:2.69W次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訴訟仲裁 設施 教育 安全事故 治安管理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7xlzj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