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交易費用和持有成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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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的處理分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
。1、成本法下,對方發放投資前的股利減少投資成本,超出部分作為投資收益,收到股利時,借:銀行存款,貸:長期股權投資或投資收益;
2、權益法下,
(1)如果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對方的份額,則其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並同時調增投資成本;
(2)對方實現利潤,按應享有部分,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貸:投資收益,宣告發放時,借:應收股利,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收到股利時,借:銀行存款,貸:應收股利;
(3)對方虧損時,借:投資收益,貸:長期股權投資、長期應收款(如果存在)、預計負債(如果還需額外承擔),實現盈利後按相反的順序和方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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