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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能怎麼確定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能怎麼確定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能怎麼確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能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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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能怎麼確定
合同履行地點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於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並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和解釋。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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