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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與自訴交叉管理

公訴與自訴交叉管理

公訴與自訴交叉管理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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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與自訴交叉的案件應該怎麼處理啊?求解!

公訴與自訴交叉的案件處理方法如下:
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管轄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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