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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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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包括什麼,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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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內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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