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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股東可不可以享有股東權利

掛名股東可不可以享有股東權利

掛名股東可不可以享有股東權利
掛名股東可不可以享有股東權利
1、掛名股東不可以享有股東權利,因為其並沒有實際出資。掛名股東對外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若是隱名股東未足額出資,掛名的股東應當補足。股東之間存在代替持股法律關係可以用代持股協議來證明。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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