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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收民事判決

拒絕簽收民事判決

拒絕簽收民事判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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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收辦案文書


由於對調查處理的懼怕或是不屑一顧等原因,當事人不願或拒絕在辦案人員送達的各種文書上簽收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變通處理,以保證送達行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懼怕心理,不願簽收的,我們可以與之做耐心仔細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執法是代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國家行政管理行為,對案件的處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減輕,簽收辦案文書是一項司法要求,是尊重違法者權利義務,是保障知情權、法定程序、公開、公正辦案的具體體現。如果你拒不簽收辦案文書,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使送達文書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懼怕心理或牴觸情緒而簽收。對那些通過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簽收的,我們可以在送達回證書註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及當時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層組織的領導、單位負責人、當事人的直系親屬到現場見證送達,並在其送達回證上簽名,辦案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記下見證人員的有效證件號碼及聯繫方式。再有,如對於那些重大案件,辦案文書送達事關辦案程序和結果的重要文書,如拒不簽收的,我們不妨採用送達公正的方法,通過出據合法有效的公證書,保全證據,申請當地公證處派兩名公證員陪同監督送達,以公正送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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