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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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所以你的房客已經滿足接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可以和他解除合同關係。-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67jx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