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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產生的原因有些什麼

債權產生的原因有些什麼

債權產生的原因有些什麼
債權產生的原因有些什麼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5、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於,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於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係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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