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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用卡詐騙量刑

上海信用卡詐騙量刑

上海信用卡詐騙量刑
上海信用卡詐騙量刑標準的具體情況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上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是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信用卡是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用户(包括單位和個人)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信用卡在經濟活動中主要具有轉賬結算、消費信貸、自動取款等功能。以信用卡為憑證,持卡人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先得到某項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由於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為基礎,這就決定了信用卡業務具有較高的風險性。信用卡作為一種大眾化的支付工具,流通範圍廣、環節多,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給髮卡機構或者特約商户增加損失的風險,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更是容易對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對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本款列舉了以下四種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這裏規定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既包括自己偽造或者騙領後供自己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偽造或者騙領後自己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材料、圖案、磁性等,使用各種方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虛假的身份證明”,是指不能反映信用卡申領人真實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身份證件,既包括偽造的假身份證明,也包括與信用卡申領人真實身份不符的其他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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