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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的規定,應當由院長批准,但實際操作起來,都是由主管副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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