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三項 法律 關注:3.17W次 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是什麼《收養法》第四條第三項的內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標籤: 受理範圍 訴訟仲裁 許可法 行政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44p6l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