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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請求法院追究對方做偽證的責任

怎樣請求法院追究對方做偽證的責任

怎樣請求法院追究對方做偽證的責任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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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請求法院追究對方做偽證的責任
1、請求法院追究對方作偽證的當事人要提出證據,推翻對方的證據;對於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偽證罪認定
1、行為主體:證人(廣義的證人,包括被害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證人等為自己作偽證的,不認定為偽證罪的共犯,屬於沒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
2、行為內容: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3、行為人誣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後,在刑事訴訟中又作偽證的,原則上宜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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