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刑事訴訟再審理由

刑事訴訟再審理由

刑事訴訟再審理由
刑事訴訟第二審法院審理情形是怎樣的呢?
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1.二審合議庭經實體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核查和開庭審判、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的案件;   2.當事人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理由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這類案件不論二審合議庭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均應開庭審理,通過庭審最後依法認定案情和證據,以體現審判的嚴肅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3.被告人辯護律師或自訴人代理律師經委託人同意代為上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這類案件既然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不當代為上訴,應對律師所持的上訴理由予以充分重視,通過開庭審理可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又可進一步確保二審裁判的質量。   4.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這類案件即使二審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本可不開庭審理,但為了強化刑罰的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功能,也可以開庭審理,以收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有利於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5.涉及原審審判人員違法亂紀甚至接受賄賂等影響公正裁判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6.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3zegg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