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既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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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新聞上看到走私,想知道走私罪既遂標準
走私罪既遂標準請參考: 對於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標準,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是,司法實踐中收受賄賂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千差萬別的,法條面對實踐的困惑多有發生。因此,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 認定標準歷來就是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的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於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應確立兩級標準,通過第一級標準仍難以認定的,可以通過第 二級標準進行認定。-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3vnvj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