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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財產是否要公開

夫妻之間財產是否要公開

夫妻之間財產是否要公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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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是否要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認定為沒有約定。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包括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這裏需要注意有沒有必要公證的問題,這次修改後的《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對約定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如果進行了公證,變更時也應進行公證。夫妻雙方沒有公證的財產約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就應為有效約定。

其實現在絕大多數的年輕人還是非常的清醒的,就算是結了婚,男女雙方在經濟上最好還是要保持相對的獨立的,像是這種乾脆就分開獨立處理各自財產的約定很多時候反而更有利於夫妻兩個人之間的感情。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對於夫妻之間有財產協議的,當然也要先尊重夫妻兩個人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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