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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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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需要什麼程序呢?

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客體是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顯然,被繼承人的非法財產和權屬不明確的財產不能列如分割範圍。怎麼認定是屬於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或權屬明確的財產呢?我們在認定遺產時,應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的規定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須説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同時,對遺產中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益”建議大家在辦證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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