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uwen/falv/1wk0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