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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判決後發現漏罪

受賄罪判決後發現漏罪

受賄罪判決後發現漏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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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對新發現的漏罪作出單獨判決,然後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在計算刑期時,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決定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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