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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無證經營刑事責任

食品無證經營刑事責任

食品無證經營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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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銷售食品刑事責任

1、無照經營的國家規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是國家規定,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辦法》作了無照經營“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任何“無照經營”達到一定的犯罪量化要件程度就可以定罪量刑。

無照經營行為的“無照“本身並未涉嫌非法經營罪,至於無照背後的“經營行為”是否涉嫌犯非法經營罪,這要具體分析無照經營中所涉行業及商品服務類別,如果該行為是《刑法》和刑事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數額或者情節上達到該解釋確定的標準的,才涉嫌非法經營罪;否則就是普通的無照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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