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事設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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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事設施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1、客體是建設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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