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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範圍的確定

被扶養人範圍的確定

被扶養人範圍的確定
被扶養人範圍的確定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把被扶養人分為以下幾類: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對前兩項很少爭議,對受害人的父母年齡超過60歲,作為被扶養人,是沒有爭議的,但對於中年的父母作為被扶養人存在很大爭議,是許多案件爭議的焦點,也是當事人纏訴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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