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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贈與無效

夫妻一方贈與無效

夫妻一方贈與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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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將夫妻財產共有贈他人,贈與行為無效嗎?

我談了兩年的男朋友李某隱瞞了已婚的事實,他上個月將30萬元現金贈送給我買套房子。他妻子知道此事後,認為這30萬元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他無權單獨處分,並要求我返還該款項。請問這筆錢是李某自願送的,而且我也一直不知他結婚,我應該還這筆錢嗎?社區諮詢小組成員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生活中,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説的情況中,雖然你並不知道自己的男朋友李某已經結婚的事實,但其接受李某贈與的該筆款項時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同時因該30萬元數額巨大,又不是日常生活需要,李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的行為損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因此李某的贈與行為應為無效,你應該返還該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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