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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

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

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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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經過判決怎麼處罰

醉駕經過人民法院處理的,會以危險駕駛罪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所以危險駕駛罪最高刑也僅僅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

具體要判多久,要根據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綜合判斷。

我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條明文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機動車駕駛證 ,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根據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在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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