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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集體土地房屋徵收

株洲集體土地房屋徵收

株洲集體土地房屋徵收
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1、徵用耕地的,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徵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徵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徵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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