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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建築工程合同屬無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合同主體不具備資格。
只有依法核准擁有從事建築經營活動資格的企業法人,才有權進行承包經營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建築承包合同,都屬於合同主體不符合要求的無效合同。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4、違法分包。包括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未經約定或認可的分包;將主體結構施工分包;二次分包。
5、非法轉包。《建築法》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合同無效造成的後果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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