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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條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條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條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條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條:“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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