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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人的成立條件

破產清算人的成立條件

在如今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一個公司能夠良好的運營,非常不容易。在公司運轉過程當中,可能出現資金週轉不靈的錢,有時候一次變不可能公司就面臨破產或清算。而公司進行清算的時候也是一門學問。在受理公司清算後,一般法院會指定清算組,清算組一般是由公司的股東或者是管理人員組成,如果公司股東或者是管理人員,不予以作為清算組成員那麼有可能聘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能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乘客或者是政府相關部門。以上部門人員一般具有相應的資質,因為公司進行清算之後,需要對其財務狀況進行整理,同時公司涉及到各項糾紛,以及經濟往來需要經過合理的處理,相關的財產也應該進行評估。

破產清算人的成立條件

破產清算人成立的條件如下:

1、破產清算人的組成應該具有專業性,其中應當包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同時為了能夠達到清算結果的認可,一般以上人員都需要相應的資質,根據案件的需要,在特殊的情況可能還會聘用拍賣師,評估師等專業人員,

2、作為破產清算的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類型分類兩類,

一類是有法人資格的清算公司,這一機構經過了工商部門的登記和認可,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其公司營業範圍包含承接破產清算,

而另一類型的中介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是律師事務所,這一類事務所事由一批具有相同專業能力的人員組成,可以聘請這一類法人蔘與破產案件部門工作的處理。比如律師事務所可以處理公司破產清算時,有關民事案件糾紛,如如果再次過程中清算組的成員因為故意或者是過失造成了公司財產的損失,那麼可以要求先有清算組進行承擔,在清算組承擔之後,可以根據情節的性質向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追償。

3、按照受理破產清算的對象也可以將破產清算人分類兩類:

一種是傳統的破產清算組,

一種是中介機構組成的破產清算組

現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尤其受理國企,或者是央企的破產清算,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牽頭,因為涉及國企央企,都是大型的企業,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以及多方債權人的權利,政府部門負責牽頭處理,能更好地避免利益的衝突,能更加公平公正的處理破產清算。但是部分業務也可以分包給,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清算。受理公司破產清算之後,一般是由法院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主要因為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已經是企業走到盡頭的最後一步過程,有法院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能夠更好的保障清算的質量,一般法院可以採用招投標的方式最終選定破產清算管理人。或者由職權人或者股東共同指定。

標籤: 破產 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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