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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企業兼併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處理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一35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6條明確了企業享有聯營、兼併權。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企業兼併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人兼併方,成為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法律依據:

《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2)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人兼併方,成為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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