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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銷資格有哪些

私募基金代銷資格有哪些

根據中基協2016年2月1日正式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條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據此,私募基金只能由其管理人自銷或委託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且成為中基協會員)代銷。

私募基金代銷資格有哪些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主體需要滿足的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私募基金的銷售主體有着十分嚴格的限制,當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的私募管理人;另一類則是需要在證監會註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因此對於能夠從事私募基金代銷的主題而言,它們必須符合第二類主體資格,才能從事私募基金銷售的相關工作。

第二,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明確私募基金的100萬門檻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任何產品。

第三,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在私募基金產品推介過程中必須禁止使用如下幾類媒介:第一類是所有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等;第二類是所有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第三類是互聯網媒介,包括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第四類是公共傳播媒體,包括海報、户外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

第四,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在私募基金產品推介過程中明確禁止的幾類行為:第一類是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第二類是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第三類是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等;第四類是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等。

第五,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規範代銷責任歸屬。所有代銷主體必須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同時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私募管理人還需與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機構簽署基金銷售協議等,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第六,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遵從基金管理人建立的開户制度。即基金管理人會與監督機構聯名凱里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同時還會簽署監督協議等。

第七,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遵從投資者回訪確認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需要安排本機構的推介業務人員進行錄音電話、電郵等形式的回訪,同時在回訪過程中必須遵從可觀原則,不得誘導投資者等。只有經過回訪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才能簽署基金合同。

第八,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要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嚴格限制, 只有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

第九,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需要建立投資冷靜期制度,建立投資者資料保管制度,明確投資者標準等。

也就是説,上面的九條要求全部符合的機構,並且是中基協的會員,才有可能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只有具備了這一資格,才能合法地參與私募基金的募集工作。投資者在投資前要仔細檢查代銷機構的資格證書,全面評估市場風險與收益的比例,謹慎投資。私募基金的利潤很高,相應的風險也很大,如果抗風險能力不足,或對市場變化的敏感性不夠,還是要慎重選擇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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