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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公司法》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一、《公司法》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公司法》關聯企業的定義是什麼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如下之一關係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⑴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

⑵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

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係。

因此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或重大影響關係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繫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一詞並非指一個獨立的企業形態,其所揭示的是獨立企業形態之間的結合現象。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關聯企業反映的關聯關係有以下特徵:

(1)控制。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①控制的途徑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權方式,即通過投資,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達到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控制權,或通過投資和其他方式達到控制。二是法律或協議方式,即雖然相互之間沒有投資和被投資關係,但通過法律或協議達到控制的目的。通過控制和被控制關係形成的關聯企業主要有:

①母子公司之間;

②同一母公司的各個子公司之間;

③不存在投資關係,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關係的公司之間。由此可見,控制是構成關聯企業關係的主要形式。

(2)重大影響。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影響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

①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

②參與決策的制定過程;

③互相交換管理人員;

④使其他企業依賴於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當一方擁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或者一方雖然只擁有另一方20%以下表決權資本,但實際上具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一般認為對另一方有重大影響。

二、關聯企業的法律特徵。

具體而言關聯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首先,關聯企業是一種由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單體企業組成的企業聯合,但其本身不是獨立法人。其次,關聯企業這種企業之間的聯合表現為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控制企業,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對其他企業施加決定性影響的企業。所謂從屬企業,是指被其他企業控制的企業。一般來説,控制企業與從屬企業大致表現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類型,前者的典型表現為母子公司,後者最重要的表現形式為德國的康采恩

(2)關聯企業是由特定手段連結而成的企業羣體。這些特定的連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一是資產的手段,主要表現為股份參與;

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贏利支付合同;

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於資產的手段,如人事連鎖等。

(3)關聯企業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形成的企業聯合。一般來説,關聯企業是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需要而進行的企業間的聯合。具體的經濟目的可能是基於壟斷市場,或基於避免風險、降低成本、尋求合作等目的,還可能是為了加強企業的競爭力。究其法律動機,則是一企業希望通過特定手段來達到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的效果。

關聯在字典解釋上就表示兩個或以上的物體存在事物上的聯繫,彼此在一定意義上不能拆分。關聯公司就是在於利益共同體的聯繫,兩者的利益相互進行合理分配,從而達到互利共贏。關聯公司就是有福共享、有難同當的歸屬關係,兩者密不可分。

標籤: 公司法 企業 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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