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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與濫用股東權利一樣嗎?

抽逃出資與濫用股東權利一樣嗎?

抽逃出資與濫用股東權利一樣嗎?

一、抽逃出資與濫用股東權利一樣嗎?

抽逃出資與濫用股東權利不一樣。抽逃出資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這個罪名,股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股東抽逃全部出資後還有表決權嗎

沒有表決權。

所謂的“股東”並未向公司出資,或出資後又全部抽逃出資,則也就喪失了行使股東權利的實質性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此處的“出資”是實繳出資還是認繳出資,立法的不明確導致了實務的分歧,並直接影響了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在履行一定程序(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後,公司可以作出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東資格解除後,被除名的股東也無法繼續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經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通過即可。

抽逃出資與濫用公司股東權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雖然説這兩種情況都嚴重損害公司利益。但是從法律意義和法律概念以及具體的處理方式上來看都是不同的。比如説抽逃出資這種行為,對於其他的股東來説,是一種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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