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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嗎

股權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嗎

不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僅要求辦理變更登記,並未規定辦理該手續後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且股東權利的獲得和行使並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為條件,在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因股權發生糾紛,應以公司內部的股權登記為處理依據,涉及公司以外的人時,則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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