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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虛假變更

公司法虛假變更

公司法虛假變更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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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虛假註冊有哪些規定


新公司法第216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責任”一章的顯著變化就是把原來散見於各條的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統一規定。究其原因是為了精練條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複,由本條統一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並不影響和抵免應負的刑事責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責任”中主要規定了行政、刑事責任,並不是説公司的法律責任只有這兩種。公司作為私法主體,應以民事責任為主,但相關民事責任在前面條文中已有表現,沒有規定的適用是民事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一般規定。本章的任務只是將《公司法》與相關行政、刑事立法銜接。

根據該條規定,雖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來該章中一些條文最後一句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並不影響對違反公司法並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追訴。公司法修改後,公司法的學者仍把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適用的罪名之內。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公司法修改後行為人仍然可能構成上述犯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即使很少發生,也不能認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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