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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物業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物業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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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糾紛管轄一般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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