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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物質精神權益法院都會管 不給贍養費不回家探望

老人的物質精神權益法院都會管 不給贍養費不回家探望


不給贍養費不回家探望 老人的物質精神權益法院都會管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馮文涵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規範性文件,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居,是全社會的共同願望,那麼,子女在保障父母相關權益方面負有怎樣的義務?

吳真與張靈是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別是長女吳一時、長子吳二分、次子吳三秒。自從2015年張靈去世後,吳真便隨吳三秒共同生活。吳真長期患有多項老年疾病,雖有吳三秒的日常照顧,但身體仍每況愈下、生活起居自理困難。為此,吳真多次向吳一時、吳二分提出支付贍養費的要求,但二人僅口頭應和,從未實際履行。

2020年,吳真與三個子女簽訂《贍養協議》,協議載明,“經三子女商議決定並經被贍養人同意,約定如下:被贍養人吳真居住在吳三秒家中並由其負責日常照料;吳真的生活開銷由吳一時、吳二分承擔,即二人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1500元。”然而,協議簽訂後,吳一時、吳二分仍未履行約定,甚至拒接吳真的電話。近期,吳真將二人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吳一時和吳二分按照《贍養協議》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贍養費1500元。

庭審中,吳一時辯稱,作為長女,自己兒時並未受到父母的太多關注和疼愛;兩個弟弟從小被父母寵溺,父母年老了,他們自然也應該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而且現在自己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壓,無力支付高額贍養費,因此不同意吳真的訴訟請求。吳二分辯稱,自己退休後經濟來源有限,吳真的訴請金額已超出其經濟能力範圍,僅同意每月支付800元贍養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真現年八十六歲,每月退休金約3000元;吳一時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500元;吳二分已退休,退休金每月5200元;吳三秒為自由職業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吳真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尚不足以平衡日常開銷和醫療費用支出,生活亦需人照料。吳真長期隨次子吳三秒共同居住,根據常識可推定,共同居住的子女從日常照料方面盡到了較多義務;而未與吳真同居的吳一時、吳二分,應在經濟上給付供養。至於贍養費數額,吳真與三個子女確曾簽訂《贍養協議》,但隨着老年人和子女收支狀況的變化,各方均可對原定的贍養費數額提出新的要求。綜合吳真、吳一時、吳二分每月的退休金數額、生活及醫療支出等情況,法院酌定吳一時、吳二分每月支付的贍養費數額以1300元為宜。法院最終判決吳一時、吳二分自判決生效當月起每人每月分別給付吳真贍養費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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