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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幫工人承擔

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幫工人承擔

——河南周口中院判決張華某訴萬海某、張某無償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

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幫工人承擔

 

裁判要旨

在無償幫工人因幫工受到人身損害情況下,被幫工人以其因明確拒絕幫工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抗辯的,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如其不能舉證證明抗辯理由成立,就應當承擔對無償幫工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635日下午,張華某在萬海某、張某家中無償幫助萬海某、張某抬運東西后,不慎從被幫工人萬海某、張某家中樓梯上跌落至地面受傷。經診斷,張華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合併雙下肢截癱”。經司法鑑定,張華某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二級傷殘。雙方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華某向法院訴請萬海某、張某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2萬元。

裁判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華某屬成年人,應對自身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其本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張華某應當承擔50%為宜,判決萬海某、張某賠償張華某各項損失共計251411.45元。

宣判後,萬海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海某、張某無相關證據證明其明確拒絕張華某的義務幫工行為,上訴請求不成立,判決駁回萬海某、張某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評析

無償幫工,顧名思義就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幫助工作的一種民事行為。在無償幫工人因幫工活動自身受到損害的情況下,被幫工人以其明確拒絕幫工而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抗辯的,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證明抗辯理由成立,就應當承擔對無償幫工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1.將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幫工人,符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就誰主張誰舉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就本案而言,被幫工人萬海某、張某上訴主張其明確拒絕了幫工人張華某的幫工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和上述規定,萬海某、張某就應當舉證證明所主張的明確拒絕幫工的事實成立;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明確拒絕幫工事實存在,則證明責任就未能完成,其主張將不被法院支持。

2.將明確拒絕幫工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被幫工人,與抗辯人對抗辯理由成立承擔證明責任的要求相一致。根據舉證責任分配一般規則,被告提出抗辯理由之後,就應當承擔對抗辯事實成立的證明責任,並應當提出本證以證明所主張的抗辯事實成立。就本案而言,在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的前提下,萬海某、張某以其明確拒絕幫工為理由提出抗辯,萬海某、張某就應當對其抗辯理由成立承擔舉證責任;而如果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張華某承擔,則事實上就造成了免除抗辯人萬海某、張某提出本證證明所提出的抗辯事實成立的責任,形成了舉證責任倒置的錯誤現象,與常理相悖。

3.將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幫工人,更有利於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必須考慮證據由哪個主體形成、哪個主體持有。一般情況下,由證據的形成者、持有者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更容易收集證據,完成舉證證明責任,也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就本案而言,明確拒絕幫工的證據由被幫工人(萬海某、張某)形成與持有,由其承擔證明責任更有利於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4.將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幫工人,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無償幫工多發於鄰里、親戚、朋友和同事之間,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一種具體表現,體現了互助精神。法律應對這種道德風尚予以褒揚與支持,而褒揚與支持的基本途徑之一就是不對無償幫工人課以過分的舉證責任要求。就此類糾紛與本案而言,就是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不應當分配給無償幫工人(張華某)承擔,而應當由被幫工人(萬海某、張某)承擔;否則,將可能使無償幫工人(張華某)面臨因做好事而受損傷後無從求償的尷尬境地。民法法律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關於免除見義勇為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就體現了這種精神。

5.將明確拒絕幫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幫工人,無償幫工人仍然應當就證明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條款規定,無償幫工受害責任糾紛案,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應當分配給無償幫工人承擔;無償幫工人為了證明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所提出的證據是本證,被幫工人可以提出反證予以抗辯,以否定無償幫工法律關係的存在;如果無償幫工人所提出的證明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標準,則不能認定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如果被幫工人所提出的抗辯證據使無償幫工法律關係事實真偽不明,則也不能認定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就本案而言,無償幫工人張華某應當承擔證明無償幫工法律關係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如果張華某不能證明無償幫工法律關係存在,則萬海某、張某就無需承擔證明明確拒絕無償幫工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

本案案號:(2016)豫1681民初2056號民事判決,(2017)豫16民終293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謝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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