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還彩禮嗎? 未領證但共同生活
- 律師隨筆
- 關注:1.49W次
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惠系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小惠才19歲,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小王卻堅持要求兩個人先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待小惠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再辦結登記手續,雙方父母溝通過後同意了,小王便按當地風俗向小惠支付10萬元彩禮,兩人舉辦婚禮開始共同生活,就這樣過了半年,小王母親突然提出小惠和小王的”八字不合”,便對小惠冷嘲熱諷,甚至當着小惠的面安排小王去相親,經過幾次相親,小王認識了小歡,兩人情投意合,小王便提出要求小惠返還彩禮10萬並離開這個家,小惠不願意,小王便對其破口大罵。
爭議焦點:
小王是否有權要求小惠返還彩禮10萬元?
律師觀點:
小惠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客觀不能辦理結婚登記,但小惠與小王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後一起生活,並且雙方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禮返還應以結婚雙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長短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確定。本案中,小王向小惠給付彩禮時,明知小惠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一事實,對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有一定的責任。應結合本地風俗,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參照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可以主張按照50%返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lvjieda/lvshisuibi/deejl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