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反訴的構成要件

反訴的構成要件

1.反訴的主體要求

反訴的構成要件

反訴的主體即反訴中的原、被告主體資格,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提起反訴的主體,即誰有資格提起反訴;二是提起反訴的對象,即向誰提起。關於反訴的主體,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不允許向本訴原告之外的第三人提起。因為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從而達到一次性解決糾紛實現訴訟效益、防止矛盾判決產生的功能會隨着引入第三人而減弱,增加案件的複雜性的同時給法院的審理帶來困難,錯案出現的概率加大。而英美法系對於反訴的被告作了適當擴張,不僅僅侷限於本訴原告,規定提出反請求的對象除了本訴原告外,還可以同時向案外第三人提起,將反訴的當事人向第三人擴張。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看,立法並未具體涉及反訴制度的當事人問題。我國理論界通説認為,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定於本訴的當事人。反訴、本訴的當事人必須相同,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反訴的當事人和本訴的當事人不增加也不減少,只是訴訟地位互換。[2]也就是説,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實際上是變更原訴當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變為被告,被告變為原告。反訴與本訴並存於同一訴訟程序之中,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居於原告與被告的雙重訴訟地位。反訴的當事人包含了反訴的原告與被告兩方面,無論是提起反訴的主體,抑或是反訴的對象,如果超越了本訴當事人的範圍,則均不構成反訴,需要另行起訴。由於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可為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蔘與訴訟提供一定的路徑,所以理論上均禁止第三人提起反訴。

2.反訴的客觀構成要件

(1)構成反訴的實質要件

反訴的實質條件是指反訴與本訴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它是構成反訴的核心要件。所謂反訴與本訴有牽連關係,是指反訴標的及請求與本訴標的及請求有牽連,這種牽連包括法律上的牽連和事實上的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關係。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於反訴範疇的條件。主流觀點認為,反訴與本訴的牽連關係包括反訴的訴訟請求和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由於這種牽連,反訴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併。具體來講,本訴與反訴的牽連關係主要表現為:①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②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③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建立在相同事實基礎上。這也是判斷構成反訴的主要標準。

(2)構成反訴的程序性要件

除了上述實質要件外,構成反訴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必不可少,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反訴要符合起訴條件。反訴同本訴一樣,首先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反訴管轄法院的要求。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故受訴法院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且不能違反法律對專屬管轄的規定。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並且要利用本訴的訴訟程序一併進行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審理本訴的法院對反訴的管轄權,可以基於牽連管轄而獲得,但如果反訴屬於另一法院專屬管轄,受理本訴的法院則無權管轄,本訴的被告只能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專屬管轄多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具有強制性,不允許隨意變更,具有不可改變性、排他性,由某一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他任何法院都無權管轄。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

③反訴程序上的要求。反訴與本訴應當適用同種訴訟程序,以便於合併審理。這裏的同一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不包括非訴訟程序,因為在非訴訟程序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訴。只有反訴和本訴適用同一程序,才能將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以達到簡化訴訟程序之目的。

④提起反訴的時間要求。反訴的提起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當然應當在本訴的進行中提起,但最遲什麼時間提起才有效,民事訴訟法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規定。本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顯然,二者規定不一致。從法的適用規則講,本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應適用新法優先於舊法原則,故應適用本司法解釋來確定被告提起反訴的時間,即反訴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起,這樣法庭可以將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集中進行法庭調查,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裁判,這樣較之於將兩訴分別審理可以省去許多重複程序,既能提高訴訟效率又能準確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

標籤: 要件 反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lvjieda/lvshisuibi/8yvzo4.html